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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我國台灣地區職業學校商科教師養成教育之研究
作者:康龍魁
作者(外文):LANG, LONG-KUI
校院名稱:國立政治大學
系所名稱:教育研究所
指導教授:葉學志
鄭丁玨
學位類別:博士
出版日期:1989
主題關鍵詞:職業學校商科教師教育養成教育養成教育VOCATIONAL-SCHOOLCOMMERCETEACHERCULTIVATE-EDUCATIONCULTIV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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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旨在探討我國臺灣地區職業學校商科教師養成教育的發展背景與現況,比較歐
美主要先進國家商科教師養成教育的現況,分析國內專家學者、教育行政人員、學校
行政主管與商科教師等對我國臺灣地區職業學校商科教師養成教育的看法,期能提供
具體建議,藉供教育行政當局擬定政策之參考。
本研究主要採文獻分析與問卷調查等兩種研究方法進行,然後綜合歸納文獻分析與問
卷調查結果,提出研究結論如下:1‧商科教師需要養成教育,已穫普遍共識,也是
歐美各國的趨勢;2‧國內商科教師養成教育,並未完全符合商業教育發展的需要;
3‧歐美各國商科教師養成教育雖不盡相同,卻有共同趨勢;4‧國內商科教師養成
教育,雖未能完全符合歐美各國的趨勢,但已在努力朝該趨勢邁進;5‧商科教師養
成教育機構為普通大學,或師範院校,見仁見智,但提昇到大學教育或以上程度,則
已穫普遍共識,也是歐美各國趨勢;6‧商科教師養成教育宜採公費或目費,歐美各
國不一,國人較偏愛自費制或公自費並行制;7‧商科教師養成教育課程應含商學科
目再加教育科目;8‧對商科教師最有幫助的教育學分有教育心理學、教材教法、教
育與職業指導、教學實習、教學原理、教育概論、視聽教育等;9‧師範院校公費生
應有第五年教育實習;10‧商業實務經驗對擔任商科教師是相當重要的;11‧商
科教師應具兩個任教學科專長;12‧商科教師資格取得方式,意見紛歧,但都贊成
先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後,始可擔任教職工作;13‧商科教師資格若採證件審查取得
,則其標準應為「商學相關系所畢業,再加規定的教育學分及任教學科學分」或「商
學本科系所畢業再加規定教育學分」等;14‧商科教師資格,若採考試取得,則其
應考資格為「大學商學相關系所畢業」或「大學商學本科系所畢業」,其考試內容為
「任教學科」再加「教育科目」;15‧商科教師合格證書有效期限,意見紛歧,各
國作法不一;16‧商科教師進用,宜採「商科教師養成教育機構公費生由教育行政
主管機關分發各用人學校聘任,其餘由各用人學校依需要與法令規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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