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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從考試權獨立觀點論我國公務人員保障制度
作者:邱華君
作者(外文):Chiu, Hwa-jiun
校院名稱:文化大學
系所名稱:中山學術研究所
指導教授:張治安
學位類別:博士
出版日期:1994
主題關鍵詞:考試權獨立公務人員保障制度The Examination Yuanpublic functionariesSecurity of Tenure of Offic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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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權獨立建制與行政、立法、司法、監察四權並立,共同組成五院制中
央政府,以完成五權憲法所賦予的政治作用,發揮考銓功能。中山先生對
任用官吏的原則,向以「人盡其才為治國的大本」,「其用人也,務取所
長,而久其職。」任官以後「有陞遷而無吏調」。使得大小官吏都能夠保
障,一心一德,安心工作,發揮所長,為社會國家服務。公務人員係基於
國家公法上之特別法律關係所任用,為國家人民服務而負有忠實義務的人
。公務人員與國家之間的關係過去曾強調其特別權力關係,有別於一般人
民與國家之統治權力關係。惟於二次世界大戰後,特別權力關係無論在實
務上或理論上,均已大幅修正,當公務人員權利遭受違法侵害時,應賦予
法律救濟之途徑,因此,公務人員之保障逐漸為各國所重視。公務人員之
保障係指對依法任用之公務人員,就其生活、工作條件或職務、身份及人
事管理等項,予以適度之保護。例如俸給須維持一定之水準;公務人員非
因法定理由,非依法定程序,不受免職、停職等處分;如基於工作或行為
因素受處分時,應給予申辯機會;以及對於公務人員之晉用、升遷、獎懲
等措施之公正處理等。使奉公守法之公務人員權益獲得合理保障,以促進
人事穩定,達成公務人員永業化之目標。按世界各主要民主國家,如英國
、美國、德國、法國、日本等國雖無單獨之公務人員保障法律,惟均以建
立健全之公務人員保障制度。對公務人員之職位、身分、俸給、結社等權
益等均有明文保障規定;同時建立公務人員申訴制度、公務人員團體之協
議與仲裁等制度,使公務人員之法定權益遭受損害時,得循法定程序請求
救濟,有效保障公務人員之權利。本研究共分九章,約三十萬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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