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面上似乎沉寂一段時日之集會遊行議題,再次因2014年3月18日所發生之以大學生為中心「佔領」國會議事廳,以及同年3月23日發生學生衝入行政院等一連串事件,亦即吾人一般所稱之「太陽花學運」而浮上檯面;同時間,因反制團體發動反制集會,以及警察主管機關在此過程中所採取之相關處置作為,更受到各界關注。
我國憲法第14條雖早已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卻無擁護集會自由之傳統。此從戒嚴時期之戒嚴令、動員戡亂時期集會遊行法,乃至現行集會遊行法所具有之規制性格觀之,即可明瞭。然在民主法治進展歷程中,像集會遊行這種無須藉經代議士之最直接的民主表達意見方式,極具重要性。集會遊行法雖歷經司法院釋字第445號與第718號解釋,但批評聲浪卻仍不絕於耳。行政院與部分立法委員雖陸續提案修正,卻因立法院屆期不連續而告吹。值此重要時刻,筆者也希望能略盡棉薄之力,提供未必成熟之修法淺見。
對此,筆者在本論文之撰寫上,主要採取以下二項操作步驟。第一,從司法院釋字第445號解釋揭櫫集會自由所蘊含之消極與積極性格出發。在消極面向上,闡述規制集會自由之政府措施應受如何之限制,這部分在我國似較常被討論,而本論文將就相關違憲審查基準之適用,作更進一步的深入探討;在積極面向上,則論證國家之積極提供集會場所之義務,這部分則較不被重視,特別是警察機關,因非屬其主管而向來被忽略,本論文將引介發展於美國判例理論之「公共論壇」理論,期能有助於我國集會自由之實現。第二,從比較法的觀點,針對規範面與實際運作面,分析對照我國與日本集會遊行法制之差異,並從中發現可供我國參考之啟示後,配合相關修法版本之考察,嘗試提出本論文之評析與修正芻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