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徵收房屋稅或稱家屋稅,歷史悠久,溯及唐代有所調「稅問架」,宋代有「城 郭之賦」,臺灣省在鄭成功治理時,有「家屋稅」,日據時代亦用「家屋稅」名稱,概按房屋 價值普遍徵收,鼎革以後,仍沿舊制,民初有「房鋪捐」,民二十八年確定房捐(即現行房 屋稅之前身)為縣稅(地方稅),民國五十六年四月十一日總統令公布「房屋稅條例」,幾經 遞嬗、遷變,嘗終無考據。為冀有所傳薪,留下歷史永恆記錄,即從租稅沿革、稽徵實務, 談房屋稅課徵之妥適性。 鑑於房屋稅稅基稔困,稅源可靠,具有永久性之特質,因之,除直接影響納稅義務人之權益 外,並關係地方政府之財政收入。幾經多方研究蒐證、古今稽徵,發現問題,乃提出四點芻 議,庶期迎合時代潮流,俾符合賦稅公平之課稅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