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對於犯罪的偵查,向來由其所設的專門機關基於維護專政政體和社會利益而 進行,犯罪被害人往往僅被當作一個客體看待,一個用以對罪犯定罪的證據,偵查機關用以 對付犯罪的一項工具。由於中共偵查機關行使偵查權時,考慮更多的是如何揭露和打擊犯罪 ,因而在偵查作為上不可能完全依照犯罪被害人的個人意願,甚至忽視犯罪被害人身心承受 的壓力而只顧淋漓盡致地對付犯罪,漠視犯罪被害人所擁有具法律保護的訴訟權利,其結果 極易導致犯罪被害人的第三次被害人化。片面的罪犯觀已使得中共刑事政策舉步維艱,同時 隨著犯罪被害人學的研究發展,中共為順應世界法制發展潮流,不得不重新審視犯罪被害人 的訴訟權利。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七日中共修正刑事訴訟法,提升犯罪被害人的訴訟地位,賦 予犯罪被害人享有自身固有的訴訟權利,對中共犯罪被害人訴訟權利的保護與偵查法制的改 善具有重大影響。但是犯罪被害人的自然人人格和應有的訴訟權利在向法定權利轉化的過程 中,由於中共立法者基於維繫傳統罪犯本位的偵查秩序仍備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