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應在期貨交易所進行之原則,不論是美國或我國均有類似的規定存在。本文首先從美國的期貨法立法史,說明本規範係成立於農產品期貨交易之時代,乃管理期貨市場之核心條款,立法目的旨在禁止地下期貨及防範期貨交易之操縱行為,並與期貨交易所的管理有密不可分之關係。但隨著以金融商品為標的的衍生性金融商品躍上舞台後,期貨交易應在交易所進行之成立基礎,不斷遭到挑戰,最終則促使美國全面改革期貨市場之管理制度。本文其次則以我國期貨交易法第12條:期貨交易應在期貨交易所進行之規定為中心,逐一討論此一規範的立法目的、適用範圍,並指出其中的疑點與缺失,另亦參酌美國的立法例、最新發展,提出若干改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