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國家與公務員間屬「特別權力關係」之見解,逐漸遠離,而「公法上之職務關係」之觀念逐漸揚升,國家與公務員相互間存在對立之權利義務已然浮現,國家可向公務人員請求履行義務,而公務人員可向國家請求享有權利。 公務人員權利之保障最為重要,因為身分權為其他權利之基礎,沒有身分權,則其他權利均失所附麗。 大法官釋字第四九一號解釋,宣告公務人員權利保障為國會保留事項,且處分之決定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以此引出憲法諸般原則對於公務人員權利保障上之適用問題。同樣地,警察人員為公務人員之一環,其管理上或可比一般公務人員來的嚴格,但對於權利事項,應受同等值的保障。本文擬以上揭原則,對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卅一條之免職規定,加以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