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金融控股公司法」已於民國90年6月27日由立法院加開臨時 會三讀通過,並預計於民國90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因此可以預見我國金融 市場將面臨大幅度的重新組合,呈現嶄新的面貌,而金融機關亦將朝大型化及國 際化發展。為因應即將成立之金融控股公司,並改革我國金融監理制度,政府擬 成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我國單一金融監理主管機關。 本文主要目的有二: 第一、 過了解金融服務先進國家之現行監理制度的概況,分析金融監理 單一制及分立制的優、缺點。 第二、 對於金融集團及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理,及英美之監理方法加以討 論,並針對我國現行及未來將實施的監理制度提出幾點建議,期 以作為我國金融監理制度改革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