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旨在探討共同海損損失之範圍。文中分別就「船舶之犧牲」、「貨載之犧牲」、「運費之損害」、「費用」及「結論」(修法之建言)作粗淺性之論述。 約克安特衛普規則在性質上雖然僅為一種自願適用之國際規則,適狦與否並非像一般國際公約之具有強制性,但各國航運團體及保險業者,對於共同海損之處理,多樂於適用此等規則,嚴然學克安特衛普規則已真正成為國際處理共同海損之慣例,而具有普世之價值矣! 民國八十八年修法之後,有關共同海損之規定雖較修法前之規定符合國際立法之潮流,惟就「共同海損損失之範圍」,現行海商法僅規定為「在船舶航程期間,為求共同危險中全體財產之安全所為故意及合理處分,而直托造成之犧牲及發生之費用。」就「費用」之範圍,民國八十八年修法之後,雖以現行海商法第一百十四條略有直接規定,但對於「犧牲」之範圍,除散見於第一百十三條、一百十五條至一百十八條之外,我國現行海商法仍無具體之規定。尤其「船舶之犧牲在何種情況下得列入共同海損?」、「船舶之部分割棄得否列入共同海損?」、「船舶之故意擱淺得否例入共同海損?」、「因浮起船舶所致機械及鍋爐之損害得否例入共同海損?」、「貨物之投棄是否應以直托投棄貨物所致之損害為限?」等問題,我國現行海商法不是亳無規定,就是規定與國際規則(約安規則)不一,因此本文試就一九五○年、一九七四年、一九九四年學安規則之規定及各國立法例及判例,加以探討,祈能對於共同海損損失範圍之理解,有所助益,並於最後提出修法之建言。惟因法修初修,文獻未備,本文之建言,可能難祈深入圓熟。若能藉由本文之發表,引發國內學界對此問題之重視及探討,則本文之願足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