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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論共同海損之損失範圍
書刊名: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作者:林群弼
作者(外文):Lin, Chin-bi
出版日期:2002
卷期:31:1
頁次:頁75-146
主題關鍵詞:共同海損純克安特衛普規則犧牲船舶之部分割棄投棄有價證券運費共同海損費用收款佣金替代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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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旨在探討共同海損損失之範圍。文中分別就「船舶之犧牲」、「貨載之犧牲」、「運費之損害」、「費用」及「結論」(修法之建言)作粗淺性之論述。 約克安特衛普規則在性質上雖然僅為一種自願適用之國際規則,適狦與否並非像一般國際公約之具有強制性,但各國航運團體及保險業者,對於共同海損之處理,多樂於適用此等規則,嚴然學克安特衛普規則已真正成為國際處理共同海損之慣例,而具有普世之價值矣! 民國八十八年修法之後,有關共同海損之規定雖較修法前之規定符合國際立法之潮流,惟就「共同海損損失之範圍」,現行海商法僅規定為「在船舶航程期間,為求共同危險中全體財產之安全所為故意及合理處分,而直托造成之犧牲及發生之費用。」就「費用」之範圍,民國八十八年修法之後,雖以現行海商法第一百十四條略有直接規定,但對於「犧牲」之範圍,除散見於第一百十三條、一百十五條至一百十八條之外,我國現行海商法仍無具體之規定。尤其「船舶之犧牲在何種情況下得列入共同海損?」、「船舶之部分割棄得否列入共同海損?」、「船舶之故意擱淺得否例入共同海損?」、「因浮起船舶所致機械及鍋爐之損害得否例入共同海損?」、「貨物之投棄是否應以直托投棄貨物所致之損害為限?」等問題,我國現行海商法不是亳無規定,就是規定與國際規則(約安規則)不一,因此本文試就一九五○年、一九七四年、一九九四年學安規則之規定及各國立法例及判例,加以探討,祈能對於共同海損損失範圍之理解,有所助益,並於最後提出修法之建言。惟因法修初修,文獻未備,本文之建言,可能難祈深入圓熟。若能藉由本文之發表,引發國內學界對此問題之重視及探討,則本文之願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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