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修改刑事訴訟法將羈押權交由法院後,本次修法再次將強制處分權中的搜索扣押權由檢察官手中交由法院審查,此宣示一項重大意義:偵查結構與審判結構越加顯明區隔,淡化檢察官為預審法官的性質,公平法院的理念隱然若現。如此一來,這也意味著職權主義的色彩的淡化朝向當事人進行主義的方向發展。本文對於檢警偵查人員的搜索以新修正法條的規定來研究,就被告、犯罪嫌疑人、第三人的搜索程序為個別化、特殊化的研究,試圖區分三者的保護究竟有何不同,以程序正義的觀點切入偵查人員有無違法收集証據,尋求於搜索程序中須用何種方式,才能找到人權的保障與真實發現的衝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