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加入WTO後,由於無歧視、互惠、市場准入、公平競爭和諮商透明等原則的基本規範,市場競爭日益增加和開放。先進國家容易挾其經濟實力,在國際市場上扮演壟斷者角色,反之,開發中國家則在面臨完全競爭市場,扮演價格接受者角色,顯然有其不利隱憂,故如何運用反傾銷制度「保護」其產業發展至關重要,檢視兩岸完成反傾銷制度和條例,當有其重要意義。 儘管兩岸反傾銷制度,基本上是依據烏拉圭回合「反傾銷協定」之規範運作而成。惟2002年公布實施的大陸反傾銷條例仍和臺灣方面稍有不同,其間差異包括(一)傾銷認定和正常價格之推定,(二)國內產業損害之認定,以及(三)反傾銷程序等方面。 此外,檢視兩岸政經互動的運作,針對區域性產業規範,產業代表性規範,調查程序期限和程序規範,以及反規避及報復條款等規範,探討兩岸的差異,得到臺灣和大陸在反傾銷行為上的重差異。基本上兩岸反傾銷制度均朝向WTO規範運作,同時臺灣早已依據「關稅法」為法源訂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實施辦法,基本上均依循WTO反傾銷協定規範;至於大陸匆促頒布實施的反傾銷條例,雖其法源依據「對外貿易法」,也採WTO反傾銷協定之規範原則,惟大部份係採原則性規範,對救濟制?之實施運作部皆仍未明確化,夷岸未來仍將有條改和補充的空間。 展望未來,兩岸在政經紛擾之際,大陸對外貿易法規範反傾銷條例不及單獨關稅之臺灣領域,明示一國兩制或多制的政經合一觀點,其運作看似兩岸尚無反傾銷法適用之問題,然而觀諸近來大陸積極對外提出反傾銷控訴案中,亦不代對臺灣之指控,短期間突顯兩岸反傾銷法之運作問題,顯示未來兩岸反傾銷法之實務問題層面之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