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洗錢防制法第一條之規定,該法之立法目的即在防制洗錢與追查重大犯罪。政府為貫徹掃除黑金之政策,透過資金清查、防制洗錢之技巧,達到發掘、偵辦重大犯罪、黑金犯罪之目標,本屬理所當然之事。但建立金融機構大額交易申報制,是否為防制洗錢之必然,其法理基礎是否隱固?其成本如何?是否符合工商金融業界需求?是否符合全民期待?又若採取大額交易申報制後,對現行之可疑申報制將造成何種衝擊?尤其在已邁向二十一世紀加入WTO的今天,政府若對金融機構過度的監督,勢必引起不少反彈。因此本文將就建立大額交易申報制相關問題,深入評估其效益與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