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社會由青壯型往高齡型轉變之傾向相當明顯,隨著高齡者之增加,其可能面臨精神機能之衰退,如記憶力、理解力、判斷力之衰退等,而精神機能之衰退也可能直接導致法律行為效力之疑慮及法律效果不利之後果,影響財產之管理、維持與保全,即高齡者財產權之保障發生缺漏。基於這樣的認知,本文擬從高齡者財產管理適用現行法制之困境出發,再引介外國立法例如德國成年照護法、日本成年監護制度與英國持續性代理權授與法中尊重當事人意思自主及保障財產權之特色,並對我國高齡者財產管理法制提出三個建議方向:調整特別法、修正民法現行監護制度及建構高齡者財產信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