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種規制行政領域,為達確保人民生命、安全,增進福祉等公共目的,類以課予人民義務,規制人民活動為其內容。為期此等行政制度得以適切地發揮其機能,於人民不遵行政規制之場合,必須設有確保行政義務履行制度。因以強制徵收、代履行、執行罰、直接強制、行政罰等傳統的手法,在實際運作時,存有一定界限,其機能未必均能完全發揮。從而行政機關輒捨此類手法,改採課徵金等經濟的負擔、公表制度、拒絕給付、許認可之廢止等所謂新興的確保行政義務履行之手法。本文旨在探討上揭傳統的手法及其界限、新興的措置與其特色;並針對其中較具爭議之停止供水、供電時手段的適法性,予以深入論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