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我國現行履行存款保險責任法制,要保機構如經主管機關勒令停業,而發生保險事故時,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對於存款人得採取現金賠付、移轉存款賠付、財務協助及暫行承受經營等四種方式,以履行其存款保險責任,且如採取現金賠付以外之方式履行其保險責任時,尚應符合最小成本處理原則之要求。惟目前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對於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之存款債權及非存款債權,則皆依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之規定,向金融重建基金管理委員會申請全額賠付。問題在於,一旦後金融重建基金時代來臨後,我國對於存款人權益之保護政策,將由全額保障轉變為限額保障,因此檢討現金賠付、移轉存款、財務協助及暫時承受經營等履行存款保險責任之方式,實為重要之法制工程。特別是應否引進過渡銀行制度及最小成本處理原則之例外法制,以建置處理問題金融機惜之完善機制,並值重視。本文主要是採比較法制之研究方法,整理分析美國、加拿大、日本、韓國及我國之履行存款保險責任法制,而期能指出我國履行存款保險責任方式之改革方向,作為我國未來修正存款保險條例之參考。此外,亦就是否應引進存款債權優先性法制之問題,分別介紹各國法制及指出我國應有之發展方向。最後,則提出相關之修正建議及配套措施,作為本文之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