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法官評鑑制度已實施多年,其實際運作經驗,或可提供即將運作之保全業評鑑參考。本文乃就法官評鑑制度及保全業評鑑制度二者,分就評鑑事項、機關、程序、效力等面向予以分析比較。最後,本文以為法官評鑑可供保全業評鑑借鏡之處不少。尤其是在程序方面,諸如:法官可自行聲請進行評鑑,以澄清爭議;法官同儕納入評鑑委員會,確保評鑑之正確性及專業性;關於評鑑程序之進行,設有嚴謹且完整之相關程序規定,諸如受評鑑人得到場陳述意見、聲請調查,並賦予受評鑑人救濟管道等項。因此,保全業評鑑自應仿法官評鑑,允許個別保企業者得申請評鑑,以促進保全業之良性競爭,提昇服務品質;主管機關於進行評鑑時,除應賦予受評鑑之保全業者陳述意見之機會,並應將保全業團體納入評鑑委員會,而得以參與評鑑,藉以確保評鑑之正當性及正確性;受評鑑之保全業者如對評鑑決定不服,亦應賦予其聲明不服之救濟途徑,而建構完備之保全業評鑑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