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查乃警察官對於特定之人所實施之情報提供及陳述要求措置。從該措置做為警察官與市民直接接觸之行為以觀,有適用傳統的法治主義下警察統制法理之可能性;而就該措置具備情報蒐集手段的機能以言,亦有從個人情報保護法之角度,予以論述之餘地。對照警察職權行使法之立法過程,並細觀該法有關警察官盤查權限之規定,殆知其乃參考日本及德國之立法例而得;而日本有關警察官盤查權限之法制,係採納美國州際犯罪對策委員會於一九四二年所提出之統一逮捕法之相關規定所作設計。由於英美法系國家,原則上並不區別犯罪既已發生或即將發生,警察官做為法執行(law enforcement)機關,所為犯罪偵查與犯罪抑止活動,均應服從刑事程序原理之規制。此與大陸法系國家,將警察活動分成「行政警察(犯罪抑止)」與「司法警察(犯罪偵查)」兩者,實不相同。警察職權行使法將不同法系國家之法律規定,同時融入該法中;加上在參考諸外國立法例時,或因誤解外國法意旨及立法技術問題,致所規範內容,於解釋、運用上,產生「言人人殊」現象,而有待改進。針對以上現象 ,本文爰從法治主義下之警察統制法理,就做為警察官與市民接觸的最初手段,且日常地、大量地實施之盤查措置,分析日本及德國立法例,檢討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並從立法論觀點,提出改進現行法之芻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