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同時具有金融仲介與社會公器之功能(public function),屬於受到政府嚴格管制與監理之特許行業(regulated industry)。然而,金融機構營運上較一般公司更容易產生道德風險,若缺乏健全之公司治理機制,則經營者易於罔顧存款人利益,從事高風險性貸款或關係人授信等行為。如此一來,除可能造成金融機構本身之經營問題,侵害股東與利害關係人如存款人之權益外,甚至可能引發骨牌效應(domino effect),造成系統性危機。因此,從國家經濟角度論之,金融機構之公司治理,近年來提出許多因應對策與規範建議。我國近年來亦十分重視公司治理之落實,所實行之措施與國際發展方周大致上趨於一致。本文謹就機關改造(如董、監事能之檢討與獨立董監或審計委員會等新制之引進)與資訊揭露二方面,探討二者於金融機構公司治理所扮演之角色及所發揮之機能,並介述國際組及主要國家之相關規範,作為我國未來強化金融機構公司治理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