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腦科技被普遍使用於蒐集與處理個人資料方面以來,有關個人隱私權如何能夠受到妥適保護.逐漸成為一個備受關注的新興法律領域。我國於八十四年八月十一日總統令公布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警權行使法正式施行,其中第二章規定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這些正是因應資訊時代來臨,為規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在人權保障與實際需求雙重目標下,而完成的法制化作業。 本文主要探討警察權行使法規定下,屬於特殊的資料蒐集手段,例如監視攝影、治安人口查訪、運用線民、警察監蹤等之適法性界限及衍生之證據適格問題,希望對實務上運作能提供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