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之制作,在於討論美國聯邦商標淡化法之制定及發展。美國於1995年通過聯邦商標淡化法(Federal Trademark Dilution Act)。 其內容係將美國之商標法(Trademark Act of 1946) 之條文加以修改。而對「特別」及「著名」之商標之決定因素及「淡化」之定義加以說明並予以保護, 至於其中所列之淡化標準, 則各聯邦上訴法院之認定標準並不一致, 因而,聯邦最高法院在Moseley v. V Secret Catalogue, Inc. 一案中做出解釋,認為原告必須證明被告之行為所造成之淡化效果,而不可推定其效果,但對證明之方法並未具體說明,其後之案件都依Moseley之標準而為判決。在2006年10月6日生效之商標淡化修正條款(Trademark Dilution Revision Act) 將「淡化之可能」列為起訴之原因, 並將淡化分類為模糊(blurring)其商標及減低其信譽(tarnishing),給予聲請者更大之空間,並將著名之商標加以定義,將更多之商標包含在內。此法案也擴大了「正當使用」(fair use)之抗辯並訂定金錢賠償之救濟方法。但可能此修正法案對被告之言論自由之保障並不足夠。至於未來商標淡化法之發展則有待實務之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