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一般情況下,公司向法院聲請重整後,泰半隨之聲請資產保全措施以謀保全公司之資產。重整程序中公司資產的保全措施,其目的係為了保護公司資產價值不會因重整程序中利害關係人所採取之行動而減少,進而求取公正而有序地處分公司資產。法院為公司重整之裁定前,倘未及時為各項處分,而任由各利害關係人自謀自保之道,則公司重整聲請時尚有更生可能之公司,至法院裁定時,或許已因情事變更而失其重整價值,且將來之重整計畫又須就公司全部財產統籌擬定,因此法院在裁定准駁重整之前,自有必要先為各種緊急保全處分。本文探討重整程序中關於資產保全之相關措施,分析現行法制與實務見解,並探求其中規範不足之處。同時參考聯合國破產法立法指南之建議,提出未來法制上革新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