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自1997年回歸大陸後,在一國兩制下,香港積極與法國、日本、韓國、奧地利、義大利、德國、英國和比利時-盧森堡經濟聯盟、泰國等8國,分別簽訂「關於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簡稱香港BITs)。另香港已於2003年6月29日與大陸簽署「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Mainland and Hong Kong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 CEPA)。本文就一、香港對外洽簽投資協定、自由貿易協定與香港基本法第151條之授權;二、香港BITs之規範與其特點;三、香港BITs與CEPA之比較分析,作一探討,以了解香港對外所簽訂投資保障協定,對台商保護是否周全。本文結論如下: (一) 1997年香港回歸大陸,由於中國與香港經濟結構、發展並不相同,香港透過香港基本法之授權條款,已成功地與法國、德國、義大利、美國、加拿大、日本和泰國等分別簽訂投資保障協定,此對其經貿地位之維持有正面效果。但香港特區政府對外洽簽FTA似乎顯得消極。 (二) 香港BITs與CEPA作一比較,有關公司的認定,採準據法說為主流,具有一致性;但有關投資履行要求的部分未作規範。至於徵收與爭端解決的部分,CEPA完全未作規範。因此台商赴港直接投資,再轉赴大陸投資,CEPA之投資保障較香港BITs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