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鄰接權制度是率先適應新科技而生的法律制度,在大陸法系國家體制下,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我國著作權法本承襲大陸法系嚴明之體系,亦於2000年加入WTO,對於該組織所通過之條約,當然必需加以遵守,TRIPS第14條與WPPT對於表演人、錄音物製作人及廣播事業特別設有保護規定,我國目前相關著作鄰接權之規定卻未依國際條約訂定相關法律規範,是我國之缺失,即有對於國際間及各國立法加以研究之必要。值此契機,本文另以資料庫為中心,因為網際網路之發展跟隨資料庫產業之增加而增加,先進國家大多都投入相當之人力與資力,並融入個人之創意,在經濟誘因與文化傳承兩大因素下,對資料庫保護之立法成為歐美兩國近年勢在必行之趨勢,然美國近期對資料庫保護改採不公平競爭之方式,與歐盟特別權之形式相去甚遠,比較兩種立法模式對資料庫保護之優缺,商榷最適合我國國情並納入保護法建立之參考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