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社會福利法制發展迅速,各種社會保險以及福利服務制度陸續完成立法或進行修正。相較於社會立法的蓬勃發展,行政法院社會給付相關判決並不多見,其中以行政機關向民眾請求返回溢領社會給付為常見的爭議類型。然而,我國行政法院的論證相當簡化,僅著重受益人是否符合給付的法定要件,若有不符,即須返還所受領之給付,很少進一步討論受益人信賴利益保護問題。 德國社會行政程序法將信賴保護放在「社會國原則」原則的脈絡下,考量社會給付立法目的以及受益人弱勢地位之特殊性,給予受益人較為有利的信賴利益保護,但也同時加強惡意不當得利受領人之返還責任,以明確落實社會給付立法「自我負責」與「社會互助」兩項指導理念。本文認為,德國社會行政程序法上有關公益維護與信賴保護之具體衡量結果,可作為我國行政機關與行政法院解釋、適用社會給付立法與行政程序法之論理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