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原創性」乃著作保護要件之一,惟其內涵究應採廣義概念(即原始 性及創作性),抑或狹義概念(即僅指原始性)?又如著作權人主張其著 作權遭受侵害而提起訴訟,行為人(即被控侵權之人)抗辯系爭作品不具 原創性時,就著作權人享有著作權乙事,應由何人負舉證之責?其舉證之 程度為何?本文擬釐清「原創性」之內涵與外延,認為「原創性」之內涵 應包含原始性及創作性,原則上著作權人經由民事訴訟及刑事訴訟行使其 權利時,應就「原創性」負一定之舉證責任,於部分情形始由行為人負舉 證責任,或由法院依職權調查審理。經由著作權之條件式有限保護,提供 創作之誘因,使人類知識資產更加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