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摘要 本案例係發生於1951 年美國馬里蘭州,其事實為:一臺停駐於安德魯斯機場的 B-25 型隸屬於美國政府轟炸機之棄機行為,導致地面2 個小孩及1 個成人的死亡, 馬里蘭州喬治王子郡的大陪審團(The Grand Jury of Prince George’s County)以過失 致死罪(involuntary manslaughter)起訴查普曼機長,而聯邦地方法院(the District Court)判決查普曼機長無罪(罪名不成立)。筆者嘗試從該案之事實、檢方起訴之 論點及法院判決之理由,以釐清本案之爭議,並附帶說明是否贊同本案判決之理由, 另外,亦假設本案若發生於我國,該如何論罪用法,並嘗試與我國法做一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