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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從醫療糾紛案例學習疾病與法律(十三):農藥中毒--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087號民事判決評釋(13)
書刊名:臨床醫學
作者:葛謹
出版日期:2014
卷期:73:1=433
頁次:頁58-66
主題關鍵詞:農藥中毒有機磷氨基甲酸鹽嘉磷塞巴拉刈司法相驗舉證責任拋棄繼承Burden of pro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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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為甲、乙之父,丙之配偶,生前有五個商業保險契約,分別以甲、乙、丙為受益人,投保金額共新台幣2680萬元。丁於92年5月26日農藥中毒,透過119(縣消防局)送醫急救(A基督教醫院),5月26日22時42分轉院至B紀念醫院,5月29日死亡。檢察官5月30日相驗屍體,死亡原因為「農藥中毒」。甲、乙、丙三人依保險法規定及保險契約關係,請求給付保險金,五家保險公司全部拒絕給付,因而提起訴訟。醫院鑑定報告:「個案中毒死亡原因為農藥中毒,極可能為有機磷或氨基甲酸鹽類農藥中毒(除蟲劑)。嘉磷賽異丙銨鹽是一種醣磷類農藥(除草劑),不屬於有機磷(農藥),其毒性、中毒表現與有機磷或氨基甲酸鹽類農藥有許多差異。」「結論:個案死亡原因為農藥中毒,造成中毒的農藥種類因缺乏相關的檢驗分析而無法判定,從臨床表現推測極可能為有機磷或氨基甲酸鹽類農藥(除蟲劑)急性中毒。」保險公司不給付原因為「自殺死亡」;證據為(1)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原因為「農藥中毒」,但死亡方式,並非勾選「意外」,而係勾選「不詳」;(2)地檢署稱:「丁係因嘉磷塞異丙胺鹽及胺基肥中毒死亡。」;(3)消防局救護紀錄表求救原因勾選「自殺」;(4)A基督教醫院急診病歷:「家屬描述病患故意自殺」;(5)B紀念醫院急診病歷記載:「再度詢問family(p't's wife)p't在bathroom是否有喝藥物or bathroom有無殘留瓶罐,but family支支吾吾,沒有明白回答問題。」法院:保險人主張權利不存(丁為自殺),自應就權利障礙事實(拋棄繼承、自殺)及權利消滅事實(如:時效),負舉證責任。消防局救護紀錄勾選「自殺」及急診病歷「家屬描述病患故意自殺」,乃完全依照報案人之陳述,報案人到庭結證稱:「我為了加強救護車快點來救人,所以我就自己告訴他,因為有一個朋友自殺,希望他們趕快來。」「我報自殺確實是我擅自作主張,希望119快來救人。」足見消防局救護紀錄表中「自殺」之記載確係當時報案人因救護車一直未到,一時心急,擅自稱「自殺」。拋棄繼承部分:保險公司要保書備註欄1:「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若無指定,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保險公司既與約定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甲、乙、丙三人以受益人之地位向保險公司請領保險金,於法並無不合,且不因甲、乙、丙三人已拋棄繼承,而有不同。法院判決:甲、乙、丙三人依上開保險契約,請求保險公司給付共2600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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