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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從醫療糾紛案例學習疾病與法律(十一) :蛇膽中毒--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187號民事判決評釋(11)
書刊名:臨床醫學
作者:葛謹
出版日期:2013
卷期:72:5=431
頁次:頁382-388
主題關鍵詞:魚膽中毒蛇膽中毒司法相驗行政相驗意外傷害保險法律反面解釋隱喻Metap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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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67歲)平日身體狀況不錯,於民國87年9月初,購買蛇膽滋補身體。服食蛇膽一星期後,出現黃疸、全身乏力、食慾不振等現象住院治療,情況仍惡化,終因肝、腎衰竭於9月底死亡。甲生前投保二個壽險,再各附加新臺幣二百萬元之「平安意外傷害險」,保險之受益人分別為甲之子、女二人。但保險公司認為「死亡證明書」係醫院醫師出具,並非「司法相驗」,依醫師法第16條之解釋,甲死亡原因應認定為「病死或自然死」,顯然不是意外,僅願給付壽險,而拒絕給付平安意外傷害險。查:「意外傷害險」保險公司多數習慣規定,指(1)外來、(2)突發、(3)非由疾病所引起的事故。我們醫界要自我警覺,保險爭議(尤其是意外/自殺等傷害事故)易滋生賠償之困擾,製作病歷時,應清晰、詳實、完整。涉及意外保險賠償時,因為「非由疾病所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死亡」在行政法上又含有「司法相驗」之隱喻!醫師/行政人員宜深入探究前因後果,審慎為之,用字遣詞宜再三斟酌。如涉及意外死亡保險給付者,除要避免當保險公司「門神」,更要避免「公親變事主」,行政相驗後反而被敗訴之一方(偽造文書)或行政機關(違反醫師法16條)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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