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和美國為完善保護著作權人的「散布權」和「輸入權」,在著作權法 中設有「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之規定,但亦明文制定「散布權耗盡」原則規定和 輸入權除外規定等條款,藉此尊重著作重製物所有人行使自由處分其所有物之物 權,以及避免對文教利用和資訊取得產生不利影響。然而國外取得之合法製作的 著作重製物是否會「耗盡」國內著作權人之專屬散布權,取決於各國對於「散布 權耗盡」原則之「權利耗盡」是採取「國內耗盡」、「國際耗盡」,或是「區域 耗盡」立場。由於真品平行輸入商機無限,且美國境內充斥大多來自國外合法製 作和銷售的商品,平行輸入國外合法製作和銷售之商品在何種情況下可被追究 未經授權輸入及向公眾銷售(散布)的侵權責任,急待法院予以闡述。2013年 Kirtsaeng v. John Wiley & Sons, Inc.案 即是美國最高法院自2010年Costco v. Omega 案後,再度試圖解決美國著作權法之「禁止真品平行輸入」規定、散布權規定與 「散布權耗盡」原則重疊適用上的衝突,備受全球矚目。本文以美國最高法院 Kirtsaeng v. John Wiley & Sons, Inc.案為主軸,藉由彙整及分析判決意見來探討真 品平行輸入之著作權侵害爭議;並分析由此判決所引發的後續效應。最後,設想 此案在我國著作權法上之評價,與提供淺見以供主管機關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