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科技保護措施」條款,係極具爭議性之規定,自 1996年WCT及 WPPT納入規範以來,各國於國內法之配合制定與執行,引發不少質疑,尤其以其對於合理使用及公眾接觸資訊權益之負面影響,最令人詬病。 我國著作權法將「科技保護措施」以「反盜拷措施」稱之,係移植自美國 1998年「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案( The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of 1998, DMCA)」,其用詞既不精確,又未完全複製 DMCA之文字,亦未如同美國法制每隔數年檢討相關立法,導致不利於利用人接觸著作。 本文從國際著作權公約之規範背景及演進、美國 DMCA之相關規定及其後之實際運作,檢討我國「防盜拷措施」條款之缺失,並提出修正建議,期待提供未來立法調整時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