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民專上字第58號判決以專利授權契約中之專利無效, 被授權人得依民法權利瑕疵擔保規定解除契約,無庸支付依原授權契約所約定之 權利金。本文旨在探究:一、專利授權契約之權利瑕疵擔保適用疑義;二、契約 解除後,專利權人如何請求利益返還;三、假設本件判決之見解被維持,對於專 利授權實務之影響為何。結論上,本件判決以專利授權契約應準用權利瑕疵擔保 之論證有待充實。另鑑於本件及後續類似案件之專利權人請求利益返還時,將面 臨利益內容論述及舉證責任困境,而增加專利權人之交易成本。專利權人即可能 透過特約排除條款、禁止挑戰條款、權利金膨脹以及提高前期權利金之方式,將 新增之交易成本轉嫁予被授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