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施行至今僅十餘年,政府機關依本法執行採購過程中,難免 遇有規範未臻明確模糊之處,本研究乃針對廠商最低標價偏低(低於底價百分之八 十)且標價相同之情形作探討。 二、本法規定機關辦理採購作業應訂定底價。投標廠商是否能得標,需經機關完成相關 程式及實質審查為合格廠商後,接續進行的步驟即為競價機制,原則上以合於招標 規定之投標廠商最低報價且進入底價為得標商,但若遇有二家以上廠商標價相同, 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究應先進行何程序。 三、本研究乃試圖釐清兩者之先後關係,依序介紹及整理訂有底價之廠商競價規則及上 開情形宜如何處理,分別從法理面及實務面討論相關作法,供日後修訂執行程序之 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