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詳目顯示

回上一頁
題名:以同一條件行使優先購買權--最高法院103年度臺上字第1481號民事判決評析
書刊名:法令月刊
作者:謝哲勝 引用關係
出版日期:2015
卷期:66:4
頁次:頁1-12
主題關鍵詞:優先購買權基地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同一條件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條之2
原始連結:連回原系統網址new window
相關次數:
  • 被引用次數被引用次數:期刊(1) 博士論文(0) 專書(0) 專書論文(0)
  • 排除自我引用排除自我引用:1
  • 共同引用共同引用:11
  • 點閱點閱:1
《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基地承租人行使先買權的「同樣條件」的意義及範圍,早期學者認為指買賣關係的權利義務應與義務人及第三人所訂買賣契約一致。近期學者則認為標的和價金以外的買賣契約其他條件,法院依其事件的性質定之即可。在基地所有人出售土地範圍大於優先購買權人承租基地範圍時,學者認為應區別「買賣契約數宗標的可分或不可分」的情形分別加以認定,前者應限於優先購買權法條所明定的標的,後者應包括全部標的或包含法定優先購買權標的的數宗不可分的標的。最高法院早期判決多數認為所謂「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乃指在買賣條件均相同,然而實務上於具體個案並未採如此嚴格的條件限制,而且依實務近年多數見解認為在先承買權人僅有使用部分土地的權利,於基地所有人出賣整筆土地時,以該土地可否分割加以區分,來決定先買權標的是否應限於法定的標的範圍。擴張先買權的標的是為了出賣人(義務人)的利益,如出賣人不爭執或主張分開賣,則先買權標的應限於法定的標的範圍。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481號民事判決是由基地所有人提起上訴,表示所有人不願出賣全部土地給基地承租人,最高法院對於原審「丁不願購買剩餘部分土地時,受有無法以相同單價出售,須賤價出售他人之損害」的事實認定有意見,本件判決的出現,將使實務上對於基地承租人行使先買權的「同一條件」在事實認定上更加細緻,對於先買權研究的深化與規範的周全,有重要貢獻。
期刊論文
1.謝哲勝(20121000)。以同一價格行使優先購買權--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臺上字第一三三九號民事判決評釋。月旦裁判時報,17,15-20。  延伸查詢new window
2.黃健彰(20150300)。基地、耕地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通知:民法與土地法規的扞格。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44(1),163-221。new window  延伸查詢new window
3.溫豐文(20020900)。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臺灣本土法學雜誌,38,112-114。  延伸查詢new window
4.溫豐文(20011100)。基地承租人之優先承買權。月旦法學,78,10-11。new window  延伸查詢new window
5.林誠二(20110800)。優先承買權之效力與行使期間--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臺上字第一六九九號民事判決評釋。月旦裁判時報,10,31-38。  延伸查詢new window
會議論文
1.黃健彰(2014)。優先購買權同樣條件的認定。2014海峽兩岸土地學術研討會。臺北。  延伸查詢new window
圖書
1.楊松齡(2012)。實用土地法精義。台北市:五南。  延伸查詢new window
圖書論文
1.吳珮君(2014)。基地使用權人優先購買權之行使--以「同樣條件」之探討為中心。物權與民事法新思維--司法院謝前副院長在全七秩祝壽論文集。臺北:元照出版公司。  延伸查詢new window
 
 
 
 
第一頁 上一頁 下一頁 最後一頁 top
:::
無相關博士論文
 
無相關書籍
 
無相關著作
 
QR Code
QR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