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適用於專利審查階段之我國專利審查基準2.4.1 章節規定有「⋯⋯解釋請 求項時得參酌說明書、圖式及申請時之通常知識」;而在專利審查實務上,參酌 說明書、圖式的操作方式不同,將對請求項之明確性判斷可能出現差異,如本文 以中國大陸專利複審案為例,針對請求項中以功能特徵界定之技術特徵,依據參 酌說明書操作方式的不同,會有明確/不明確之結果,蓋專利審查階段解釋申請 專利範圍之目的在於確定所申請專利之發明,進而判斷請求項所載是否符合專利 要件,因此,參酌說明書與圖式,合適之操作方式應為參考說明書、圖式以理解 發明,而非將說明書、圖式之技術特徵讀入以解釋請求項所載內容,其操作方式 並不同於專利權保護階段;希望藉由本案例之操作方式探討,使專利審查人員對 於「參酌說明書及圖式」有進一步之認識,並能了解其於判斷專利「記載要件」 之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