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字廣告所帶來的商標侵權爭議,在美國實務上已有諸多個案可做為討論 依據,惟我國法院目前相關之判決寥寥無幾,且學者間關於該議題多重於評析美 國或歐盟法院之見解。因此本文進一步提出以評析智慧財產法院102 年度民商上字 第8 號判決作為探討的客體,蓋其為我國實務中涉及商標權人與搜尋引擎業者間正 面衝突且為第一個適用新商標法之判決,從而可明確由該判決中,了解我國法院之 態度。本文先由分析Google 之服務規範,解構搜尋引擎業者對於關鍵字廣告爭議 之態度與責任,復以比較法分析之方式,比照美國聯邦商標法之規範與實務判例見 解,進而對於「搜尋引擎業者販賣關鍵字廣告之商標侵權責任」議題,提出在新商 標法施行後,合適之處理方式與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