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追求著作權人利益與公眾利益之均衡,杜絕獨占性之著作權所衍生之負面 影響,即有必要對著作權加予一定之限制,最主要之衡平機制即「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第三章「著作人及著作權」,第四節「著作財產權」,第四款第44 條 至第66 條設有「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固有具體之法律定義與界線,而合理使 用為一「衡平之論理法則」(an equitable rule),其適用原則與審酌標準,始終 爭論不一。 本文從著作權案件常見之抗辯出發;其次,自著作權法之修法沿革,觀察著 作權與合理使用之發展;最後,從智慧財產法院就論文相關著作權實際案件,思 考著作權法合理使用概括條款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