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係普通法(Common Law)、判例法(Case Law)國家,關於營業秘密 的保護,原係運用1939 年美國侵權行為法整編第一版,由各州法院自行以判例 發展其營業秘密的保護理論,再由各州自行制定有關保護營業秘密之法律。1979 年,統一州法全國委員會制定了「統一營業秘密法(Uniform Trade Secret Act, UTSA)」,為關於營業秘密之民事救濟程序,提供一套標準典範,美國大部分 州均參考或採用此統一營業秘密法。該法除了賦予營業秘密被害人對於侵害人享 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外,更讓法院有權發出暫時禁制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1, 禁止侵害行為的繼續發生,法院更得就依本法提起之訴訟為不公開的審理。本文 嘗試以美國法院民事判決為中心,解析美國法院應用統一營業秘密法之實務操作 判決見解,以使吾人有所借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