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是商標法領域中一個相當重要的概念,貫串了整部商標法,不論是在商標申請註冊階段之後天識別性相關舉證,到註冊後之維權使用證明,甚至是商標權人本於其註冊商標主張權利時,商標是否被正確、有效地「使用」,均可能是影響能否成功取得、維繫,抑或是主張權利的關鍵。而提出有效的商標使用證據,必須滿足實際使用商標與申請註冊商標間之「同一性」要求,係為一不可或缺的前提要件。衡諸市場上的業者在實際使用商標之際,可能有諸多商業上或現實面的考量,要求嚴格的同一性不僅實益有限,反而可能會對市場上之業者帶來不必要的限制。爰此,我國商標法所要求之同一性為「實質上同一」,具有一定的彈性,亦即商標法第 64條所規定的:「商標權人實際使用之商標與註冊商標不同,而依社會一般通念並不失其同一性者,應認為有使用其註冊商標。」不過,究竟在多大的差異性範圍內可以承認二商標為「實質上同一」,則留下了偌大的解釋空間,並易造成實務運作上之不確定性。 有鑒於商標使用的同一性認定,可能存在有上述之不確定性,我國商標專責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公告有「註冊商標使用之注意事項」,以提醒及輔導商標權人正確地使用註冊商標,有效維持商標權,其中並對註冊商標使用之「同一性」認定問題多有著墨。然而,目前的內容,似欠缺對註冊商標「實際使用時添增其他元素」,抑或是「與其他商標或標識合併使用」等實務上常見態樣的例示說明。此外,申請註冊階段有關後天識別性舉證的使用證據同一性認定問題,雖在「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中有相關的論述,惟在內容上篇幅有限,也是較為可惜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