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於1997 年始立專法管理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以下稱集管團體),國 內集管制度發展僅20 年歷史,相關法令雖有要求集管團體應向其會員揭露相關 財務及分配資訊,但並未明文要求應向公眾公開財務相關資訊,其執行業務之公 信力不足,加上近年發生集管團體因財務及業務重大違失,被廢止許可並令解散 之案件,不但引發國內授權市場引發不小震盪,利用人更藉此質疑集管團體缺乏 透明度之問題,其中「財務透明」應係作為提升良善治理重要手段之一,本文將 簡明介紹外國集管組織提升財務透明度之做法,並比較我國現況及現行其他法令 對法人之透明度規範,藉以反思我國集管團體作為特許設立之公益性法人,在集 管團體自治之前提下,落實透明度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