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所謂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技術性之創作非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但關於技術性創作之文字說明或圖式,由於其屬科學或學術範圍之創作,仍然可以成為著作權法保護之客體。 本文研析對象為廣義的專利說明書,包括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必要圖式等申請專利之法定必要文件;依專利法第 47條規定,申請專利之發明經審查認無不予專利之情事者,應予專利,並應將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公告之。經公告之專利案,任何人均得申請閱覽、抄錄、攝影或影印其審定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圖式及全部檔案資料。 本文將從上述專利說明書等文件之特性及相關規定,研析專利說明書等文件本身是否為著作權保護之客體;而專利案經公告後之專利說明書是否因而喪失著作權之保護;以及第三人利用公告後專利說明書之適法性等問題,並從整體法制面考量,以平衡權利人及公眾之利益,貫徹各該專法保護智慧財產之立法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