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行為雖不具惡性,但在人類日常生活中,卻極為頻繁,尤其是在道路交通案件,更是佔有極高之比率,其危害人類日常生活之安全,不容忽視!但觀之現行刑事立法對於過失犯之罪構成要件卻極為忽略,只有總則第十四條有一抽象概括性之規範而已,其餘均付之闕如,實欠妥當。為提供社會大眾對過失之構成,有進一步之認識。本文首先引述學理見解及實定法對於過失行為之認定標準,以資引介。進而論述過失之成立要件,以行為之主客觀注意義務的違反為經,以結果發生之主客觀可預見性的違反為緯,融合學理與實務,交互論述,最後提出研究結論及研究建議。其研究大綱如下: 壹:緒 言 貳:過失之意義 一、學者對於過失之定義 二、實定法上對於過失之定義 參:過失之成立要件 一、行為之客觀注意義務之違反 二、行為之主觀注意義務之違反 三、結果之客觀注意義務之違反 四、結果之主觀注意義務之違反 肆:結 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