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能力乃人得以獨立之意思表示為有效法律行為之法律上資格。自然人之行為是否發生法律上之效力,係以其是否具有足以判斷自己行為究能發生何等結果之意思能力為前提。二十世紀,國際私法之任務遠較前數世紀更為繁重,也隨而有更重大之發展。始則各地域致力於國際立法以期國際私法之統一,繼而各國新說林立,影響法院之判決,近二十年來,西歐、東歐、中南美洲等國家,甚至於鄰國日本,更紛紛修法或制定新法,儼然以任重道遠之駕勢在迎接廿一世紀之來臨。而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制定於民國四十二年,時移勢易,多數條文已不符時代潮流,涉外親屬部分更是有違憲法所揭櫫之男女平等原則。通盤檢討修法改進,實已刻不容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