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用精神力從事創造為人類文化發展、技術進步之重要基礎,因此如何鼓勵人們運用精神力從事創作、如何對其創作之成果加以保護,以促進人類文化及文明之進步,乃受到許多國家之重視,以歐美國家為例,其在第十七、八世紀即已逐漸重視人類之精神創作,並開始立法加以保護,因此使人民對於精神創作之興趣與意願大為提高,不僅使西方國家近世在文化上得以蓬勃發展,而且在產業方面促成了工業革命,為西方國家之現代化奠下基礎。由於智慧財產權之賦予與保護有其私益目的與公益目的,即一方面在於保障創作人之權益,另一方面在於鼓勵創新,以提升社會文化與文明之水準,是以縱使在契約自由原則之下,有時為兼顧公共利益,亦必須對權利人之契約自由加以適度之限制,這些限制不論是規定在民法上或智慧財產權法上,或甚至在競爭法上,均值得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