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刑法罪數問題,例來由於學說對罪數之基本條件,眾說紛云,而實務上亦無統一之見解,致使學者在斷定罪數及處罰時,莫衷一是。有鑑於此,作者不揣簡陋,訊以主觀說中「犯意」之單複數為決定罪數之基本要件,並兼採客觀說中之「行為說」,以「一行為處罰一次」為原則說明裁判上一罪之成立。以此折衷各家理論學說,分析、印証本國刑法對罪數之規定及實務之應用,期使罪數之複雜性簡單化。尤其是單純一罪中的「吸收關係」與裁判上一罪中的「想像競合犯」、「牽連犯」。特別指出導致混淆不清之原因並界定區分方法,盼能取得一致之標準。而解習法者之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