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不久前做成釋字第三二八號解釋,引用美、日、德各國學說實務已有相當多討論的政治問題原則,拒絕就屬於統治行為之領土界定加以解釋。政治問題或統治行為的概念相當紛亂,學說實務上的不同見解常是肇因於語言指涉對象的歧異。本文試圖歸納整理美、日、德各國相關判例與學說理論,發現其所稱之政治問題或統治行為大致上可分為三種不同層次的類型:欠缺法律上判斷標準的「單純政治問題」,權力分立與民主原則下之「司法內在界限」,以及權衡得失、政策考量下之「司法自制」;其皆係以高度政治性為必要條件,應考量個案具體情形及社會背景、法制背景決定,且須注意當案件涉及重要之人權時,司法者不能引用政治問題來脫卸其害法守護者的角色。畢竟,基本人權的維護及是憲法以及司法違憲審查制度最初、同時也是最終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