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活動與票據之使用難以分隔,兩岸經貿勢必導致兩岸金融之接觸 交往,屆時兩岸票據之流通亦屬必然,為維護當事人權益,交易安全,則不能不 研究兩岸之票據行為之理論與實務,因票據背書牽涉層面較廣,乃為研討。經本 文研究發現兩岸票據法存有理論上及制度上之差異,如彼岸不承認無記名票據, 而我方則承認之。因而對票據流通方式有不同,彼岸僅採「背書」轉讓方式,我 方則有「交付」轉讓之制度。兩岸就背書種類之規定亦有不同。此外,彼岸票據 法尚含有「尊重國際條約」之規定,設有「涉外票據的法律適用」章,凡屬涉外 票據,原則上過用國際條約,例外的適用國際慣例。本文研究結果認為日後得依 國際票據公約,國際私法理論以謀解決兩岸票據歧異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