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電腦及通訊科技之進步、法規限制之自由化及金融市場之國際化等因素,金融創新已成為金融市場發展不可或缺之要素。金融創新對整體金融市場、各國貨幣政策及個別業者均有深刻之正面與負面影響,嚴重者甚全引致全球性金融危機,唯管理上似無從限制該種發展,只有面對問題並鼓勵創新而管理其弊端,方為正確之策略。各國基金業務於近年來均獲快速成長,如何降低行政規制並鼓勵創新,已為各國基金法制之重要修正方向。為符合此政策,我國基金之規範似得就下列方向為檢討,以使投信事業及基金業務更只競爭效益:其一、將投信及共同信託基金法制子以統合化,並放寬基金投資標的之限制。其二、基金審核程序改為申報制,並經由公會、律師或會計師之協助,以加速審查程序。其三、准許基金為私募,使新型商品更易產生,並符合特定投資人之需求。其四、訂定豁免條款,使基金法制就侗案適用更具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