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臺灣地區民眾生命、身體、財產最大的危害,不是火災,也不是犯罪,而是 車禍。最近每年兇殺案死亡約三、四百人,火災死亡四、五百人,遠不及車禍死亡近三千人 。而交通事故之發生,不僅造成生命、財產之損失,並易引起紛爭。 本文針對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一至八十二年間交通事故過失致死刑事判決書之內容,有關交通 事故、法官量刑部分加以分析,發現法院所選編判決書與實際數目相差甚多,且多為量刑較 重案件;在量刑方面,肇事者如未與被害者家屬和解即無法獲得緩刑,建議訂立特別法,以 建立公平合理賠償制度;在肇事責任判定上,現行法令規範駕駛人許多「注意」義務,形成 責任判定之困擾,故宜重新立法,建立交通事故處理之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