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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論「人民自決」適用於臺灣之可行性:實質要件之考察
書刊名: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作者:姜皇池 引用關係
作者(外文):Chiang, Huang-chih
出版日期:1997
卷期:26:2
頁次:頁41-120
主題關鍵詞:人民自決民族自決凡爾賽條約聯合國憲章自治領土人權權利主體生存權國際法分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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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探討國際法有關「人民自決」之相關問題,並檢視該規範能否適用於臺灣。 首先討論「人民自決」是否為國際法上具體法律權利,從該概念之歷史源流、當代國際社會 之實踐,與學說理論為論證,認為該概念已從早期單純之政治理念演變成今日國際法上具體 權利。 是篇論文接著探討「人民自決權」之具體內容,認為「人民自決權」主要是由相關人民決定 其所在領土之政治地位,重要的是應由該人民自由地來決定,至於該決定之結果為何,不論 是成為獨立國家、與他國自由結合或合併,或採取任何其他政治地位,均屬自決權之合法行 使,國際法原則上承認該等結果之合法性。接著又探討「人民」之意義,主張為行使「人民 自決權」之目的而言,所謂「人民」並不侷限於殖民地、非自治領土或其他相類似情況下之 人民,實踐與學說都認為不侷限於該等人民。職是,本文進一步檢視臺灣個案,認為「臺灣 人民」雖未嘗為聯合國列為殖民地或相類似情況下之人民,仍能該當「人民自決權」之人民 。本文亦檢討「中華人民共和國」長久以來所堅持臺灣為中國固有領土之問題,於假設臺灣 為中國之固有領土之前提下,首先指出:「領土完整權利」與「人民自決權」是國際法所保 障之權利,兩者同一法律位階,因而檢視「分離性民族自決」主張時,必須以每一個案為具 體考量。為避免生靈塗炭,以力論斷,國際法應有客觀標準來檢視一主張之合法性與否,該 等客觀要件至少應包括:主張該分離性人民自決單元之地理位置;該單元人民之自由表達意 願;該單元所主張對國際和平與安全之影響等。並以該等要件檢視臺灣個案,認為臺灣有相 當強烈法律理由來主張分「分離性人民自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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