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於一九九六年元八日經國務院第 41 次常務會議通過發佈施行「人民警察使 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用以取代已施行多年之「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規定」,成為和 「人民警察法」相配套而制定的的法筆規章之一。究此條例的制定,不衹提供了人民警察在 使用警械和武器時,有其「及時有效」制止犯罪行為方面殊具合法性強制力行使之法律依據 和能作為充分運用的法律武器;更藉此公安法規的制定,用以增強人民警察的法制觀念和依 法辦事的意識,期使其公安工作亦能逐步納入法制化範疇,以有利於臻合其新時期公安工作 和鬥爭任務之客觀需要,與執法水平的提昇;漸次實現共「依法從嚴治警」之政策分針。故 本文對該條例的探討為:首從其制定經過來了解其立法緣起,次則探究其制定涵義,三則探 索該法之主要特點,四則就該法內容分析理解其中對警械、武器使用之規範、處理程序與救 濟,最末提出探討結論。全文含括前言、結語,並附該條例乙則。